版权意识很重要 因车身贴“小猪佩奇” 途歌被判侵权赔偿
评论:0 浏览:828 发表于:2019-08-20
最近的网红卡通人物之一,就是小猪佩奇了。各种关于小猪佩奇形象的周边产品都被开发出来,也有一些产品在开发生产的时候,没有得到小猪佩奇版权方的同意,从而闹出了麻烦。
近日,有消息称,因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被判侵权赔偿。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途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还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英国主体的著作权在我国自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在我国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等问题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评判。
法院审理:赔偿金不应低于许可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不是依上述作品直接获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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